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条

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在保障河湖安全、农业灌溉的基础上,结合河湖工程整治促进美丽开封、美丽乡村建设,并采取下列措施拓展河湖的社会服务功能,满足城乡居民休闲、健身、娱乐、旅游等需求:
(一)在城镇和其他具有人文历史的河湖发掘、保护和展示河湖历史文化和沿线历史文化遗存;
(二)在具备旅游开发价值和开通水上交通条件的河湖建设水利风景区、湿地公园等,实施河湖亮化工程,设置船舶停泊、交通换乘、健身、旅游、休闲等设施;
(三)在城市河湖和有条件的其他河湖沿岸开辟滨水空间,设置亲水平台,建设绿地、慢行交通设施;
(四)设置体现本土文化元素的亭、廊、柱、雕塑等景观小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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