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保护与管理 第十八条 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保护与管理 第十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建设技术规范,综合考虑河湖防汛排涝、蓄水调水、生态环境、水体水质、工业生产、农业灌溉、城乡绿化、湿地保护、文化景观、通航等因素,分别制定城乡河道建设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