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保护与管理 第十七条 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保护与管理 第十七条 划定的河湖管理范围、堤防安全保护区应当向社会公告,并设置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河湖管理范围和堤防安全保护区保护标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