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管理

第十五条

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管理 第十五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文物、文化广电旅游、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制定大运河、黄河故道、广济河、州桥等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河道以及桥、闸等水工建筑物、构筑物和遗址的水文化专项保护名录,明确保护范围和标准,建立相关档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拆除列入水文化专项保护名录中的古河道以及桥、闸等水工建筑物、构筑物和遗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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