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管理
第十三条
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管理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河湖保护与管理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原报批程序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编制各类涉及河湖的专业规划以及谋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与河湖保护与管理规划相衔接,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编制各类涉及河湖的专业规划以及谋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与河湖保护与管理规划相衔接,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