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管理

第十一条

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管理 第十一条 编制河湖保护与管理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利用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开封古城保护与修缮规划等相衔接。
编制河湖保护与管理规划应当进行全面调查和科学评估,通过论证、听证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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