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管理 第九条 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管理 第九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河湖保护与管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河湖保护与管理规划应当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