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八条 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河湖保护的举报工作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河湖的行为进行检举和举报。对在河湖保护与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