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六条

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六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保护与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财政、资源规划、林业、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文物、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河湖保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本辖区内河湖保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