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条

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条 本市实行河湖长制,建立河湖长组织体系,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制度健全、监管严格的河湖保护与管理机制。
各级河湖长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恢复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县级以上河湖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的下级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和考核。
各级河湖长制工作机构,协调落实同级河湖长确定的工作事项和任务;各河湖长制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河湖长制各项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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