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条

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湖保护与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河湖保护与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保护与管理考核制度,将河湖保护与管理情况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内容。
本市实行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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