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河湖淤积情况定期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制定清淤疏浚年度计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淤泥利用应当经无害化处理,符合保护环境和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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