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依法批准的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施工,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施工场地周围的水体、植被和地貌。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清除施工围堰等设施,恢复原状。对河湖沿岸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河湖淤积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