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堤防和护堤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堤身种植农作物、铲草、放牧、晒粮等;
(二)建房、开渠、打井、挖窖、葬坟、建窑;
(三)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堆放非防汛物料、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四)其他危害堤防和护堤地安全的行为。
(一)在堤身种植农作物、铲草、放牧、晒粮等;
(二)建房、开渠、打井、挖窖、葬坟、建窑;
(三)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堆放非防汛物料、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四)其他危害堤防和护堤地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