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环境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环境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林业、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以重要河湖为重点建设河湖生态林带,并采取补植增绿、退田还湖还湿、引水补源等措施,建设河湖沿岸绿化隔离带、植被缓冲带、水生植物群落、人工湿地等,做好水生态修复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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