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环境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环境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保洁责任制和常态化巡查制度,完善沿河环湖区域保洁设施建设,定期开展清理有害水生动植物、打捞漂浮物等河湖保洁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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