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环境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环境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治理城市黑臭水体。
新建城区、城中村和老旧小区改造、城市道路修建等建设活动,应当依法同步规划建设雨污分流系统。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农村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统一规划与建设,消除散乱排放,有效管控农村污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