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环境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环境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龙亭湖、包公湖、铁塔湖、金明池、黄龙湖、咸平湖以及景区、院校等单位管理的其他河湖,管理单位应当做好水系水域、水工程及设施的管理和养护,清理水体杂物,保持水面清洁和环境卫生。
前款河湖管理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所管理河湖的规划和用地用途。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河湖保护管理规范的,责令及时改正。被检查单位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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