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在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机械设备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