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取土、挖坑、打井、建窑、葬坟、钻探、爆破、挖筑鱼塘、开渠等危害堤防安全活动的,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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