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