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环境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环境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防洪、排涝、供水、工程设施、水污染等河湖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