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河湖管理范围或者堤防安全保护区保护标志的,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恢复原状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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