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河湖管理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