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在施工结束后未及时清理现场、清除施工围堰等设施,未恢复原状的,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