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在自治县产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除上缴中央财政以外的部分,全额用于自治县矿产资源勘查、保护、生态恢复和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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