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3-12-04 共 2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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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 第二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查与开采、矿产品经营加工、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第四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第五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条 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依照相关编制规程和技术要求,编制自治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第六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六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除依法由国土资源部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以外,由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七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七条 属于自治县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应符合自治县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符合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产业限制政策的相... 第八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八条 属于自治县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采矿登记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之日起四十日内对符合规定... 第九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九条 持勘查许可证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勘查矿产资源的,应当向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十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十条 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九十日内对... 第十一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严禁无证和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禁止擅自转让、倒卖探矿权、采矿权。 禁止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 第十二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鼓励依法取得探矿权的地质勘查单位来自治县依法勘查矿产资源,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 第十三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设计规定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的... 第十四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矿产资源开采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运用。 禁止滥采乱挖,不按批准的开采方案开采和采取破坏性开采方... 第十五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必须遵守森林、土地、水土保持、水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防止环境... 第十六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矿山企业关闭或停止开采的,坑井回填、土地复垦、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安全隐患消除,经原审批机关会同自治县人民政府相... 第十七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禁止在乌江、郁江、铁路、高速公路、电站、水库等按规定划定的保护范围内,以及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旅... 第十八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境内外有资质和实力的企业到自治县投资矿产资源的深加工和精加工。 第十九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鼓励采矿权人在自治县设立生产公司或者子公司开采矿产资源,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第二十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开采的萤石、重晶石、白云岩等矿产品,在同质同价的条件下应当优先供给注册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矿产品... 第二十一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在自治县产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除上缴中央财政以外的部分,全额用于自治县矿产资源勘查、保护、生态恢复和... 第二十二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 第二十三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