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环保、公安、安监、煤炭、林业、水利、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矿产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经营等正常秩序,协助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勘查、开采、经营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