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六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六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除依法由国土资源部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以外,由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