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六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六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除依法由国土资源部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以外,由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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