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七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七条 属于自治县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应符合自治县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符合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产业限制政策的相关规定;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前,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申请采矿许可证全国统一配号。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和其他按相关规定必须提交的资料,向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采矿权人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时,应当向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证明,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二)矿山地质勘查报告或者矿产储量登记批准文件及图件;
(三)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及文字资料;
(四)矿山建设项目设计报告及其审查意见书或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图件;
(五)安全生产方案;
(六)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者环境保护方案;
(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审查意见;
(八)经审查备案的土地复垦方案;
(九)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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