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八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八条 属于自治县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采矿登记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之日起四十日内对符合规定的,办理采矿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书面回复申请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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