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十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十条 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九十日内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其在三十日内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在自治县开采矿产资源的界桩和地面标志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破坏。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山企业的界桩和标志每年进行一次检查。
在自治县开采矿产资源的界桩和地面标志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破坏。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山企业的界桩和标志每年进行一次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