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严禁无证和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禁止擅自转让、倒卖探矿权、采矿权。禁止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