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严禁无证和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禁止擅自转让、倒卖探矿权、采矿权。
禁止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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