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设计规定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的考核指标。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月、季、年度开采量、损失量及保有储量台帐,每年向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填报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表。
鼓励大中型矿山企业兼并、收购散小矿山企业。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月、季、年度开采量、损失量及保有储量台帐,每年向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填报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表。
鼓励大中型矿山企业兼并、收购散小矿山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