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条 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依照相关编制规程和技术要求,编制自治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并按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对依法可由自治县开发的萤石、重晶石、白云岩等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对依法可由自治县开发的萤石、重晶石、白云岩等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