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