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查与开采、矿产品经营加工、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