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矿山企业关闭或停止开采的,坑井回填、土地复垦、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安全隐患消除,经原审批机关会同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等相关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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