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禁止在乌江、郁江、铁路、高速公路、电站、水库等按规定划定的保护范围内,以及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城镇规划区、地质灾害高危地区的规定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