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开采的萤石、重晶石、白云岩等矿产品,在同质同价的条件下应当优先供给注册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矿产品深加工和精加工企业。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有关职能部门对运出自治县外的矿产品检查核实税费凭据。
禁止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违法采出的矿产品。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有关职能部门对运出自治县外的矿产品检查核实税费凭据。
禁止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违法采出的矿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