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工作条例 第七章 运输新兵 第三十五条 征兵工作条例 第七章 运输新兵 第三十五条 在征兵开始日的15天前,部队应当以军为单位,派出联络组到达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规定提出本单位新兵运输计划。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