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工作条例
第七章 运输新兵

第三十五条

征兵工作条例 第七章 运输新兵 第三十五条 在征兵开始日的15天前,部队应当以军为单位,派出联络组到达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规定提出本单位新兵运输计划。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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