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工作条例 第七章 运输新兵 第三十六条 征兵工作条例 第七章 运输新兵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新兵的人数和乘车、船、飞机起止地点,按照运输的有关规定,向军区联勤部门提出本地区新兵运输计划。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