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工作条例 第五章 审定新兵 第二十七条 征兵工作条例 第五章 审定新兵 第二十七条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的,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