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工作条例
第五章 审定新兵

第二十七条

征兵工作条例 第五章 审定新兵 第二十七条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的,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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