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工作条例
第六章 交接新兵

第二十八条

征兵工作条例 第六章 交接新兵 第二十八条 交接新兵工作,可以采取由县、市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或者部队派人接兵的办法进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征兵工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