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工作条例 第六章 交接新兵 第二十八条 征兵工作条例 第六章 交接新兵 第二十八条 交接新兵工作,可以采取由县、市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或者部队派人接兵的办法进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