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工作条例 第八章 经费保障 第五十八条 征兵工作条例 第八章 经费保障 第五十八条 新兵被装调拨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指定地点所需的费用,由军队被装调拨单位负责保障;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下发新兵被装所需的运输费列入兵役征集费开支。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