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工作条例 第八章 经费保障 第六十条 征兵工作条例 第八章 经费保障 第六十条 送兵人员同新兵一起前往新兵训练机构途中所需的差旅费,由新兵训练机构按照规定报销;送兵人员在新兵训练机构办理新兵交接期间,住宿由新兵训练机构负责保障,伙食补助费和返回的差旅费列入兵役征集费开支。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