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工作条例
第八章 经费保障

第五十九条

征兵工作条例 第八章 经费保障 第五十九条 征集的新兵,实行兵役机关送兵或者新兵自行报到的,从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新兵集中点前往新兵训练机构途中所需的车船费、伙食费、住宿费,由新兵训练机构按照规定报销;部队派人领兵、接兵的,自部队接收之日起,所需费用由部队负责保障。军队有关部门按照统一组织实施的军事运输安排产生的运费,依照有关规定结算支付。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征兵工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