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工作条例 第八章 经费保障 第六十一条 征兵工作条例 第八章 经费保障 第六十一条 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退回不合格新兵的费用,在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办理退回手续之前,由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负责;办理退回手续之后,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人员返回的差旅费由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其他费用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