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征兵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志愿兵的工作,由各级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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