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征兵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志愿兵的工作,由各级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