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征兵工作条例
›
第八条
征兵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征兵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志愿兵的工作,由各级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征兵工作条例
第七条
征兵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全国的征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承办。 各军区负责本区域的征兵工...
征兵工作条例
第七条
征兵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军地有关部门应当将征兵信息化建设纳入国家电子政务以及军队信息化建设,实现兵役机关与宣传、发展改革、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
征兵工作条例
第八条
征兵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军队光荣历史和服役光荣的教育,增强公民国防观念和依法服兵役意识。...
征兵工作条例
第九条
征兵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向广大青年深入地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认真做好应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工作,鼓励他们为保卫社会主...
← 查看《征兵工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