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工作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征兵工作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军队人员在征兵工作中,有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其他违反征兵工作规定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